为推动全区村(社区)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、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日前,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文化和旅游厅共同印发了《广西村(社区)综合文化中心服务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标准”),对村(社区)综合文化中心的场所建设、人员设置、服务提供、运行管理、监督考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。
该标准提出,村(社区)综合文化中心建设内容应包括一栋文化综合楼、一个篮球场、一个戏台、一个宣传栏(墙)、一支文艺队、一支体育队“六个一”,有条件和需求的可将综合文化中心作为乡村旅游游客中心统筹使用。同时综合文化中心应具备开展文艺排演、文化讲座和培训等功能,图书室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.6册(件),广西数字网络图书馆(数字农家书屋)提供百万册数字图书资源,并定期更新。
标准同时规定,每个行政村(社区)配置不少于1名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公共文化专管员,并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。综合文化中心实现全年免费开放,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6小时。推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,每年组织文艺演出、地方戏曲、传统节庆活动、培训、阅读、体育健身等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8次,每年放映电影不少于12次。
文件还要求,村(社区)综合文化中心运行资金(含村级公共文化专管员补助经费)要纳入统计财政预算,中心的管理工作要纳入对县级相关部门(单位)和乡镇(街道)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。(郭凯倩)